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王蘇明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蘇明霞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73,67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1,9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