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陳勇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