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2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上列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 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共有人部分),並 應提出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