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徐鉅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3號 再審原告 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鉅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尹誠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 記 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