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彭子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彭子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柒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