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呂豫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0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 類登記謄本全部(含共有人部分),並應提出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異動 索引(不遮隱)。 三、提出被告吳美玲之被繼承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即被告吳美玲及其他本件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遺產稅申報資料。 四、查報被告吳美玲繼承之應繼分,並以請求分割之遺產,計算繼承人即被告吳美玲應繼分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