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顏志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號上 訴人 即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呂詩潔即呂約翰之繼承人 呂欣桂即呂約翰之繼承人 呂欣珍即呂約翰之繼承人 呂哲偉即呂約翰之繼承人 蕭嬋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顏志堅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林德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訴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固不適用之,惟訴訟程序仍在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復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係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 年10月24日宣判,然原告即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11年10月6日由林德雲變更為顏志堅,此有原告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一份在卷可參。是依首開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程序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予原告後當然停止。因顏志堅已於111年10月6日接任為原告新的法定代理人,揆諸上開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顏志堅為原告原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以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