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徐鉅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鉅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尹誠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 明文。是對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按訴訟事件之標準徵收 裁判費。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7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