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原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崑熹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宗達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8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