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楊美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陳楊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1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002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003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004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005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