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許純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許純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龍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龍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2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龍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E-1019-7 1 10000 2 龍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X-2377-9 1 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