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淑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 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蔡美如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000000-0 1 625 002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0000000-0 1 562 003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0000000-0 1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