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王永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王永銓 訴訟代理人 蔡梓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2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X-73375-0 1 183 002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7-NX-76870-4 1 256 003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8-NX-81732-4 1 393 004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9-NX-84539-9 1 353 005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90-NX-87040-8 1 271 006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91-NX-89091-8 1 119 007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94-NX-91085-9 1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