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祖增、陳緯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陳祖增 代 理 人 陳緯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為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28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2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3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256 4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163 5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843 6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