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張雲華、陳緯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張雲華 代 理 人 陳緯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2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002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003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255 004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164 005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843 006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