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劉邦和、劉侯幸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劉邦和 代 理 人 劉侯幸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件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件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