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李山川、胡淑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李山川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1訴訟代 理人 胡淑真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勻淨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3NX 000000-0 1 200 002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4NX 000000-0 1 220 003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5NX 000000-0 1 379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