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柳勝其、柳翁旭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柳勝其 代 理 人 柳翁旭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1 1000 2 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