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張玉娟、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盧廷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張玉娟 相 對 人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所為111年度司聲字第530號裁定提 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及第2、3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 以111年度司聲字第53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限期起訴之聲請,並於111年12月22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 同年12月30日聲明異議等情,有原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聲明異議狀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見司聲卷第83頁、事聲卷第13至18頁)在卷可稽,是異議人對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送請本院裁定,合於上開規定,合先敘明。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前91年間對異議人與第三人游○○聲請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92年2月12日核發91年度促字第22265號支付命令確定(僅異議人部分確定,游○○部分未確定,下稱 系爭支付命令),然相對人於系爭支付命令確定後,復於92年3月14日聲請對異議人與游○○財產進行假扣押,經本院核 發92年度裁全字第447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 )。觀諸系爭假扣押裁定核發之原因為支票債權,毫無提及系爭支付命令,且所檢附之證物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假扣押之對象為異議人與游○○,顯見系爭假扣押裁定係直 接以保全支票債權為理由,非本於系爭支付命令,亦即系爭支付命令雖確定,然非以支付命令為由聲請假扣押。因此,系爭支付命令與系爭假扣押裁定,顯非同一事件,難稱已有確定之支付命令,仍有命限期起訴以釐清相對人對異議人及游○○間之支票債權是否存在之必要性,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 三、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四、經查,相對人前於92年間主張其對異議人與游○○有票款請求 權65萬元存在,向本院聲請就異議人與游○○之財產在65萬元 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經本院於92年3月18日核發系爭假扣押 裁定在案,有該紙裁定附卷可參(見司聲卷第11至13頁)。相對人復主張其已於91年11月25日,持異議人簽發、游○○背 書轉讓,票面金額65萬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91年12月9日核發系爭支付命令,異議人 未依法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是系爭支付命令對異議人部分業於92年2月12日確定在案(游○○部分因非本院管轄,經 本院駁回對其之請求)等情,此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系爭假扣押裁定等件為憑(見司聲卷第63至76頁),堪信屬實。異議人固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後並未提出訴訟,支付命令與假扣押並非同一債權而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惟查,相對人於聲請假扣押「前」即已取得系爭支付命令(92年2月12日確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該支付命令之債權額65萬元,與相對人聲請 假扣押時所主張之票款請求權65萬元相符,且債務人均為異議人與游○○,足證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與假扣押裁定所 依憑之請求權,應屬對異議人與游○○為同一票款債權。此外 ,異議人亦未提出證據資料說明其與相對人間除系爭支付命令所示之債務外,尚有其他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而未經相對人起訴請求,則相對人陳稱就系爭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原因事實,已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系爭支付命令一節,應屬可採。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即無依異議人之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聲請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核無不合,異議人提出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