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盛綺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盛綺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8,833元、無法申請提早就業獎金之損失24,000元、無法申請失業補助金之損失216,000元、無法申請失業職訓補助金之損失18,600元、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除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涉及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以外,其餘因財產權而聲請之標的金額為267,433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