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九园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1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 務 人 九园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孟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111 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九园國際有限公司前邀同洪孟暄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5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為110年11月16日起至115年11月16日止 (證二),利率自111年7月1日起,改按貴行貸款定儲指數 加年利率1.2%計算,利率依年利率2.67%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47%,證三)依前揭 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九园國際有限公司竟於111年11月16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500,000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