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鄭喻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喻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王恩崧即王昭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王恩崧即王昭仁均設及住桃園市,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