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虞凱行即芯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虞凱行即芯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完結芯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1日就任為芯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0年度 司司字第26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於清算程序中為催收債權而有給付貨款事件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判決確定在案,刻正辦理強制執行不動產拍賣相關程序,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清算人曾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司字第26號呈報清算人 事件准予備查,嗣前聲請清算完結展期,復經本院111年度 司司字第120號民事裁定准予展期至112年1月21日在案,經 本院依職權調卷前揭相關卷宗可憑。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2年7月21日完結芯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