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鼎允即康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陳鼎允即康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 賴建宏律師 郭懿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7 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是若未待報明債權公告期間屆滿,即聲報清算完結,自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康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完結清算,謹陳報清算完結後由清算人造具,送經監察人審查,並經各股東承認之相關結算表冊,祈請本院核鑒云云。 三、經查,清算人曾於民國112年9月5日、6日、7日連續三日刊 登公告催告康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應於三個月內聲報債權,有清算人提出之太平洋日報報紙在卷可憑。則聲請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 個月期間未屆滿前即造具相關表冊並於112年10月27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顯未依前揭 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是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並由清算人即聲請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