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3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3531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董倞佐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董倞佐對第三人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董倞軒對第三人添群有限公司及星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董倞佐於111年4月7日、董倞軒於112年1月20日、111年8月31日自上開公司 退保,有債務人勞保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另債務人董倞軒現投保之第三人所在地為新北市新莊區,非在本院轄區,本院既已無執行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