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張宸宇、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許瑋玲、滙豐、紀睿明、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曾慧雯、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仲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白麗真、和灣股份有限公司、許麗淑、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周佳琳、創鉅有限合夥、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饒國京、許媄詅、張玉華、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宸宇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饒國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許媄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張玉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 清字第58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尚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60元、郵局存款21元、機車及貨車及自用小客車。其中存款部分,已不敷匯款手續費,而無處分實益。其中車輛部分如就上開車輛於清算程序中加以變賣,除其中車號000-0000貨車及車號000-000機車設有動產抵押外,尚需支出 鑑定、保管、公告、登報、送達等必要費用,惟參酌該車輛之年份、廠牌、形式等情況及上開車輛均已超過財政部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汽車為五年、機車為三年),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市場價值甚低,依經驗法則,應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本院以113年8月12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8字第31302 號函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和灣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對終止清算程序無意見,其餘債權人則未具狀陳述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縱使變價亦無實益, 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