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富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李睿紘、TERRONES MARRICRIS PEREZ、TEOLOGO TONETTE DIAZ、ANDAYA GERALDINE FLORES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富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相 對 人 TERRONES MARRICRIS PEREZ貝芮思 TEOLOGO TONETTE DIAZ托妮特 ANDAYA GERALDINE FLORES立潔蘭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為新竹縣,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93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12年2月4日 69,120元 112年3月5日 112年3月6日 T10080 002 112年2月4日 10,000元 112年3月5日 112年3月6日 T10080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