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張富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富嘉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8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或退休金,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父親扶養費用之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並提出家族系統表、父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之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清單。 九、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1年9月至112年2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收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兼職收入(如信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一併陳報上開資料;聲請人如未再兼職,請說明自何時起未再兼職? 十、聲請人於109年所得為888,185元、每月平均收入約74,015元,110年所得為715,512元,每月平均收入約59,626元,請詳細說明薪資減少之原因?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車輛現值?十二、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為何? 十三、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之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