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李忠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忠文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2號)未能成立,並經聲 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聲請人112年3月10日陳報狀、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被繼承人李麗月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遺產稅申報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陳報聲請人繼承李麗月之遺產及繼承內容(如保險金、不動產等)。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清單。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1年11月至112年4月之薪資 單及獎金明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十、請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何時與銀行債務前置協商成立?還款方案為何?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前置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前置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㈡、請說明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或調解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汽、機車之現值?有無以上開汽、機車分別設定擔保予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三民車行?債權人是否已取回受償?如是,不足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承上,如債權人清冊陳報之債權人有漏載,請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三、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十四、請詳細說明積欠債務之原因。 十五、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六、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之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