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彭萬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16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彭萬生 訴訟代理人 彭萬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5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調解程序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900元,利息不變,此有起訴狀、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23日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行經新竹 市公道五路二段愛買前慢車道時,因過失撞損原告承保訴外人林明信所有並由訴外人林明信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業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即訴外人林明信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53,706元(含零件費用29,031元、工資7,425元、烤漆17,250元),依保險 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又扣除上開零件費用 折舊後,再以被告應負肇事責任比例70%計算後,被告應賠 償19,9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因其過失所導致之損害等語。並於本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金額太高了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提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車損照片、新竹市警察局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車險保單查詢資料、發票、估價單、代位求償同意書等件為證。並有新竹市警察局111年11月15日 竹市警交字第1110046345號函文暨所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談話紀錄表、初步分析研判表、影像截圖紀錄表、照片黏貼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12條第1、9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警詢稱:我騎乘普重機776-DGS沿公道五路二段慢車道直行往水源街方向行 駛,對造車在公道五路二段慢車道停等,我就沒注意到對方的車,就撞上去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訴外人林明信於警詢稱:我駕駛ATT-5053自小客車沿公道五路二段慢車道停等,對方車沿公道五路二段慢車道直行往水源街方向行駛,我停在路邊等人,突然對方就撞上來了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是被告騎乘肇事機車於肇事地點時疏未注意而擦撞停放路邊之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為本件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因素,而系爭車輛駕駛人林明信將系爭車輛停放在慢車道紅線上,有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可參(見本院卷第49頁),可見系爭車輛之停車亦有違反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為次要肇事因素。本院斟酌上開肇事情節,認被告應負70%之過失責任,系爭車輛駕駛人林明信應負30%之過失責任。 (三)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 被害人除得依據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 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同院73年度 台上字第15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因前開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並致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等情,已如前述,被告自應就系爭車輛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而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共計支付修理費用53,706元(含工資7,425元、烤漆17,250元、零件29,031元)等情, 業經原告提出估價單及發票等件為證, (四)被告主張金額太高等語。然經本院函詢修車廠即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源汽車公司),以警局所附系爭車輛車損照片與上開估價單所示維修項目之相關維修項目為何?經鴻源汽車公司函覆稱:本公司承修ATT-5053左後方碰損,由該車投保新光產物認定損失及金額等語,並提出車損照片,有該公司112年4月26日函(見本院卷第97至115頁)可按,兩造對於該函文均無意見。經核上開估價單 所列各修復項目與系爭車輛受損之情形相符,堪認確係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被告前開主張,尚無可採。 (五)又系爭車輛係於106年3月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10年8月23日)已有4年5個月之使用期間(未滿1月以1月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參照),揆之前揭說明, 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自應予以折舊。本院依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每年折舊率千分之369,是系爭車輛更新零件折舊後金額應為3,895元(計算方式詳附表所示 ),另關於工資及烤漆部分,因無折舊之問題,是以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28,570元(計算式如下:3,895+7, 425+17,250=28,570)。 (六)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定有明文;此項基於過 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非僅視為抗辯之一種,亦可使請求權全部或一部為之消滅,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抑為完全免除,雖有裁量之自由,但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以定之,此有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902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查本件車禍肇事因素,本院認訴外人林明信應負擔30%之肇事責任,已如前述。是依 其與被告同有過失之情形及過失比例,減輕被告賠償額30%,則被告應負之賠償金額為19,999元(計算式如下:28,570×70%=19,999),原告僅請求被告賠償19,900元,應屬 有據。 (七)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 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23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所承保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等情,有發票在卷可考,參諸前開說明,其自得代位被保險人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八)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應負之 前揭損害賠償義務,並無確定期限,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11月10日起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給付遲延利息,於法自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9,900元,及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 額。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楊霽 附表: 系爭車輛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第一年折舊 29,031×0.369=10,712 第二年折舊 (29,031-10,712)×0.369=6,760 第三年折舊 (29,031-10,712-6,760)×0.369=4,265 第四年折舊 (29,031-10,712-6,760-4,265)×0.369=2,691 第五年折舊 (29,031-10,712-6,760-4,265-2,691)×0.369×5/12=708 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 29,031-10,712-6,760-4,265-2,691-708=3,895 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