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周書資、金園設計有限公司、施昂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603號 原 告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資 訴訟代理人 周冠宇 被 告 金園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昂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