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文心匯社區管理委員會、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113號 原 告 文心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 告 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亦定有明文。該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99號判決要旨參照)。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第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未於起訴狀內具體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又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於起訴狀內具體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以「訴狀」具體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就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起訴,該裁定已 於112年3月1日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