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樂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弘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肆佰柒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