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致輝企業社即徐列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致輝企業社即徐列輝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鄭又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鼎汽車商行即林呈峰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