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周以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邱明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陸仟陸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參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捌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