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買回汽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意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張意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買回汽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向被告購入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買賣契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