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正園、鍾正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被 告 鍾正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鍾正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肆佰伍拾肆萬零玖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伍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