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范富順、袁榮景即綠的塗裝工作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范富順 被 告 袁榮景即綠的塗裝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榮景即綠的塗裝工作室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