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蔡純如、台灣瑋信汽車有限公司、Robby Niermann、台灣捷豹路虎股份有限公司、唐博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蔡純如 被 告 台灣瑋信汽車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Robby Niermann 被 告 台灣捷豹路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博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黃伊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