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曾國崴、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麗蓮、兆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楊瑞禾、千齊車行即宥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曾國崴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麗蓮 被 告 兆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禾 被 告 千齊車行即宥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兆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千齊車行即宥銓間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