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連邦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李世章、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蔡昆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連邦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世章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8,840元,原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