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鄭曉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鄭曉雯 林雅卿 林雅淑 陳淑惠 王雯姿 被 告 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鉅裁 被 告 徐鉅裁 永煦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嘉禧 被 告 洪嘉禧 楊湘婷 楊亮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被告法定代理人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