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家泰國際有限公司、陳冠豪、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蔡昆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家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6萬元 ,及自民國112年1月30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尚應補繳1萬2974元(計算式:1 萬3474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