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一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告 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