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昇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姚松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昇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松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錫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