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鄭喻甄 被 告 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恩崧即王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宣判日期中關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