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洪素媚、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賴興之、蔡昆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洪素媚 訴訟代理人 吳榮峯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被 告 蔡昆熹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興之為被告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昆熹,嗣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變更為賴興之,有本院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參,自應由賴興之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賴興之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