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連邦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李世章、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蔡昆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 告 連邦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世章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兩造訂立之專利案委辦契約書第9條約定:「本合約 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實體法(不包含其國際私法相關法令)。倘因本合約內容之解釋或履行發生爭執而須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業據原告提出專利案委辦契約書一紙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合意若有涉訟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