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神行快遞有限公司、徐清和、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神行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和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被上 訴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書 記 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