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彥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李彥岭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路○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陳興蓉律師 被 告 張曉萍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垂良律師 楊瀚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設計師,所屬之「矩設計工作室」於民國111年10月17 日與被告之配偶吳○傳就新竹縣○○市○○街000號0樓(下稱系 爭房屋)簽訂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卷一第31頁)。詎被告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為如【附表】編號1-13所示之言論,使第三人知悉: ⒈被告不實指控原告未監工,然依契約書原告並無監工責任,原告亦未另外收取按契約總價5%-8%計算之監工費用。原告 仍秉持自己設計規劃的圖面自己發包施作,故原告本人及同事均有赴系爭房屋確認師傅施作是否與圖面相符,有原告親拍之施工中照片可證(卷一第119-189頁)。 ⒉被告不實指控原告使用具毒性之油性漆進行電視牆打底,實則原告所使用之塗料均是國家認證之優質材料,電視牆組裝系統櫃後根本沒有被告所指之異味,111年12月當時同時有 四個室內裝修案場在進行,電視牆都是使用相同的材料、塗料與工法,都是先批土、上油性底漆封底、再上乳膠漆作為面漆。以油性漆封底的優點是遮蓋原本電視牆的粗底,避免反潮,使色澤均勻,增加乳膠漆之附著力。原告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曾向另外3戶詢問,其餘3戶均表示沒有什麼感覺、沒有聞到任何味道或不舒服的感覺,有另外3戶之LINE留言可 證(卷二第27-35頁)。 ㈡、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13所示之言論,損及原告之名譽、商譽、信用。第三人李○霆因此在原告FB「彥岭繪設計」粉絲專頁表示「設計師沒有職業操守」,又原告客戶即第三人李○恩因此向原告詢問電視牆施作的問題(卷一第57-59頁 )。 ㈢、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 賠償精神慰撫金。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⑶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答辯以: ㈠、不爭執被告之配偶吳○傳於111年10月17日與矩設計工作室簽 訂承攬契約書,由原告擔任設計師;亦不爭執有為如【附表】編號1-13所示之言論,惟否認言論不實及侵害原告名譽、商譽、信用。 ㈡、被告因發現原告未告知業主即自行變更設計,遂於111年12月 5日於成員只有原告、被告、被告配偶吳○傳3人之LINE群組「○○苑7D矩設計」(下稱系爭群組)詢問原告關於現場施作 狀況之疑問,原告卻以高傲態度回以「所以呢」、「我設計圖上有很明確表示會依現場狀況施工」、「9樓完全沒有問 過我任何問題」、「我做什麼就是什麼,全部依現場狀況施工」、「妳們有辦法接受我的工作模式嗎?」、「沒辦法的話可以退掉換其他設計師服務我OK喔!」等語強硬回覆,並 表示「請撥打0000000000找呂先生他會幫妳處理後續問題」,要被告自行撥打矩設計工作室負責人呂○傑的電話,讓呂○ 傑處理後續問題,此有原告之訊息內容可證(卷一第235-237頁)。被告才會於111年12月7日開始與呂○傑為如【附表】 編號1、5、6、8、9所示之對話。 ㈢、【附表】編號1-9之言論,僅係被告與特定對象1對1之對話( 編號1、5、6、8、9係與呂○傑;編號2、3、4係與原告;編號7係單獨與同社區另1名住戶),言論內容係基於被告自身經歷而依其主觀價值判斷所為之意見表達,未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自不構成侵害原告名譽。 ㈣、【附表】編號10-13於Google Map「矩設計」及FB「彥岭繪設 計」粉絲專頁留言區之言論,乃被告依據親身經驗,對於原告所提供之服務品質等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並無使用偏激不堪之詞彙,非以毀損原告名譽、商譽、信用為其目的,並未逾越合理評論範圍,自未構成侵權行為。況被告陳述均有所本: ⒈被告時常發覺現場施作情形出現瑕疵,須經被告或其配偶主動告知原告,原告方才表示會請師傅改善,包括系統櫃縫隙、層板後方沒加背板、電視櫃抽屜受損等,有兩造對話紀錄可稽(卷一第241-265頁),故陳述原告「施工期間未確實 監工」言論,而非陳述原告「從未監工」。 ⒉原告於工程期間確有未告知被告即擅自變更設計、3D圖面與實際完工不相符之情形。被告曾向原告反映廊道及廚房天花板、客廳系統櫃等部分實際完工所呈現之情形與3D渲染圖面有所不符之情形,原告除回以如前揭「所以呢」「我做什麼就是什麼」…等高傲言語外,更表示「怎麼修改那是我的創意跟設計,妳無法接受我也沒轍」,被告認為原告主觀上並無積極與其溝通並解決問題之意,且有違承攬契約書第7條 「本工程範圍及內容得經雙方同意後增減之」約定,故陳述原告「擅自變更設計也未與客戶事先充份溝通,3D圖面與實際完工不相符,造成工程瑕疵」言論。 ⒊被告於111年12月曾向原告反應系爭房屋內有油性水泥漆,原 告則保證依合約塗料是乳膠漆。後來被告於112年1月底搬入居住後,發覺電視牆不停散發出濃烈刺鼻味,經確認係因原告使用具揮發性有機溶劑之油性水泥漆為電視牆打底所致,經長時間(數月)通風仍無法改善,被告一家人連同未成年子女皆出現咳嗽情形。經被告多方確認查證後,原告使用之虹牌油性水泥漆及德寶塗料各含有二甲苯及甲苯、醋酸酯類、乙二醇單丁醚等主要危害物質,油漆罐體明示「警告:不得使用於室內」,此有罐體照片及虹牌油漆官網資訊可稽(卷一第283-291頁),被告方於112年3月20日上午11時21分 許先以LINE向原告反應,請其儘速解決電視牆臭味問題,原告僅回以「不用會吐色」(卷一第297頁),而不願面對問 題、解決問題,亦有違契約書報價單註明塗裝工程皆使用「乳膠漆」之約定(卷一第305頁)。因原告置之不理,被告 方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許在Google Map評論欄留言,陳 述原告「使用具毒性的油性漆進行電視牆打底,造成新家完工後產生刺鼻惡臭味…」言論。復因原告之留言回應,揚言蒐證對被告採取行動,被告方有後續如【附表】編號11-13 之言論。 ㈤、事實證明原告行為確有上開問題,呂○傑已代表矩設計工作室 與被告和解,除同意不收取工程尾款79,000元外,並再賠償50,000元予被告,此有新竹縣政府消費申訴案件調查紀錄書為證(卷一第471頁)。並答辯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法第310 條第3 項本文、第311 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準此,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之。又知名公眾人物容易經由大眾傳播媒體發表意見,其行為、品德、人格之誠信操守,攸關社會風氣之導向,具有社會教育之影響力,其言行舉止縱涉入私領域,難謂與公益無關,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1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意見表達與陳述事實不同,意 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期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行為人復未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足以確信其所陳述事實為真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者,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745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有為如【附表】編號1-13所示之言論,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言論內容截圖可證(卷一第33-55頁),堪 信真實。惟查: ⒈系爭群組成員只有3人,即兩造及被告配偶即業主吳○傳,被 告乃受業主吳○傳委任處理裝修工程聯繫事宜之代理人,故系爭群組內實質上只有設計師與業主,故【附表】編號2、3、4之言論,均不可能造成第三人對原告名譽、商譽、信用 之貶損。 ⒉矩設計工作室之登記負責人為呂○軒,原告則陳稱「呂○傑為 店長及主要決策者」(卷一第361頁),本院觀之承攬契約 書記載之工程款匯款帳號戶名亦為呂○傑,堪信呂○傑為矩設 計工作室實際負責人。本院觀諸兩造對話,原告因認被告問太多問太細,不耐煩繼續回應,而主動表示「請撥打0000000000找呂先生,他會幫妳處理後續問題。」「我自認我服務的很好了,也替妳們設想了很多,3D圖也有畫出來討論,如果妳有任何不滿意的地方,麻煩撥打0000000000找呂先生更換設計師,我們頻率不對,謝謝」等語(卷一第237-239頁 ),原告顯然已經預料到被告將對呂○傑陳述不滿原告之處。姑不論原告與矩設計工作室之間是僱傭、委任、承攬、或者靠行關係,被告向承攬契約之承攬人之負責人反應關於其所屬設計師之工作態度與工作品質,乃行使定作人之契約權利,被告所為言論並非無的放矢(詳後述),何來基於妨害原告名譽之故意?被告與呂○傑間1對1所為如【附表】編號1 、5、6、8、9之言論,具有溝通工作之功能,難認造成第三人對原告名譽、商譽、信用之貶損。 ㈢、再者,本院細譯【附表】編號1-13言論內容,尚有所本,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詞彙,揆諸前引大法官釋字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屬言論自由之範疇: ⒈編號1,是被告與呂○傑在討論管線尺寸與設計有衝突,原告 卻不事先與業主討論(卷一第33頁)。 ⒉編號2、3,是兩造在系爭群組對話,原告強調她沒有收取製圖費,怎麼修改是設計師的創意及設計,被告則強調原告在施工過程中不能與業主充分溝通,不尊重業主的想法。雙方先是討論天花板有狀況、後是收納櫃有色差及位置有異(卷一第35-37頁)。 ⒊編號4,兩造在系爭群組內討論沙發可能搬不進去的問題,原 告要被告自己跟搬家公司解決,被告則反駁若不是原告急著要裝屏風,就無此問題,只要跟師傅協調就好了。原告亦反駁沒有遇過客戶要設計師負責沙發搬不進去的問題(卷一第39頁)。 ⒋編號5、6,是被告與呂○傑在討論施工現況與3D圖不符,被告 認為原告沒有按圖面施工,不能接受偷工減料,對原告已失去信任,要求更換設計師及請呂○傑協助後續修繕及收尾。呂○傑同意協助收尾,至於有價差的門板,需要再討論如何處理(卷一第41頁)。 ⒌編號7,是原告在系爭群組要求被告不要跟她的客戶即其他屋 主亂說,並指責是被告沒看懂圖面,不是原告做錯。而被告則將其與同社區其他屋主的對話截圖傳予原告,要求原告指出「請問我亂說什麼?」(卷一第43頁)。 ⒍編號8,是被告與呂○傑在討論清水模漆,被告向呂○傑抱怨現 況與當初提供的渲染圖不相符,原告卻要被告自己決定要不要整側牆都漆成清水模漆的顏色(卷一第45頁)。 ⒎編號9,是被告向呂○傑反應屏風收邊很粗糙,品質不太OK, 並附照片,呂○傑則回應:好的,前天有聯絡玻璃再過去重打矽利康(卷一第47頁)。 ⒏編號10、11,是被告在Google Map「矩設計」評論區留言,發表被告之心得,對原告予以負評。原告亦迅即反擊,除在評論區業主回應外,並在原告個人FB「彥岭繪設計」發表聲明稿(卷一第49頁)。 ⒐編號12、13,為兩造在原告個人FB「彥岭繪設計」之對話。原告先在個人FB發表聲明稿(註:原告未截圖提出其個人聲明稿內容),被告讀完後再予以回應(卷一第51-55頁)。 ㈣、至於原告提出①訴外人李○霆之發言(卷一第57頁),是李○霆 基於其個人在原告FB「彥岭繪設計」讀到兩造的留言,而自行評價彥岭繪的設計師侮辱業主,對於業主正當提問不回應,反而揚言提告,以及原告文章像一篇小朋友討拍文,而對原告感到失望。又②訴外人李○恩是其他社區「椰林映」住戶 ,原告詢問李○恩為何要問原告關於電視牆如何施作的問題,是否是因為看了被告的評論?李○恩對此並未予以肯定甚至沒有回應(卷一第59頁)。由上可見,第三人李○霆對於原告之負面評價,乃原告自己行為所引致;第三人李○恩詢問電視牆施作問題,沒有一字一句提到油漆,根本與被告之言論無關。 ㈤、關於兩造爭執最烈之電視牆使用油性水泥漆作為底漆乙事,經查: ⒈原告確實有於系爭房屋內之電視牆使用油性水泥漆,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於施工期間拍攝之「虹牌水泥漆」油漆桶在屋內之照片在卷可稽(卷一第153頁)。而矩設計工作 室報價單明確記載「電視牆跳色漆,AB膠+批土+原壁面色乳膠漆」(卷一第305頁),故原告使用水泥漆作底漆已屬違 約。原告固稱:以油性漆封底的優點是遮蓋原本電視牆的粗底,避免反潮,使色澤均勻,增加乳膠漆之附著力云云,然系爭房屋乃新成屋,只有整片白色平整的牆面,電視牆是原告工班所製作之木作,本不應有需要遮蓋之粗底,而報價單記載之工序「AB膠+批土+原壁面色乳膠漆」,批土後即上乳膠漆,亦無中間穿插以水泥漆作底漆之工序。 ⒉依原告自行提出之虹牌油漆「油性水泥漆用途」記載:一般建築物之水泥外牆、混凝土、石膏泥灰等物面之外牆維護、裝飾用面漆(卷一第403頁);復據原告自行提出之網路資 訊「優漆網」亦記載:塗刷面漆前是否一定要上底漆?這個問題端看面漆的種類,若是屬於家中內牆,使用乳膠漆,只要做好塗刷前的準備工作,即可直接刷塗不需要上底漆(卷二第62頁)。準此,系爭房屋內之電視牆位於室內,根本沒有刷塗油性水泥漆以避免反潮之必要。 ⒊被告提出其查詢虹牌油漆官網亦有於前言部分記載「由於溶劑具有的揮發性及脂溶性,可經由呼吸器官及皮膚吸收,而其排瀉緩慢,能引起肝臟功能降低,嚴重者,造成肝硬化症、腎臟機能減退、蛋白尿等現象。」油性水泥漆瓶身容器之警語處亦有標明「警告:不得使用於室內!」(卷一第283-289頁)。由是可見油性水泥漆對於長時間居住在屋內之人 具有毒性,危害其健康。 ⒋原告於111年12月22日曾至系爭房屋監工,雖已看見屋內有虹 牌油性水泥漆桶存在,但未進行任何處理,反而對被告表示「放心,該是乳膠漆的部分就肯定是乳膠漆,沒有含扣的空間」(卷一第381、295頁)。被告於112年1月底入住後,持續聞到臭味,一度懷疑是電視櫃的品質有問題,於111年3月18日(週六)向呂○傑反應「現在白天只要一開窗,櫃子的臭味就會散布整間房子,根本沒辦法待在家做任何事,甚至不想回家!這件事已經嚴重影響我們的家庭生活,不止生活受到影響,我的呼吸道也開始出問題,除了會一直揉鼻子,並感到酸脹不舒服,喉嚨也產生刺痛感一直乾咳。請您正視這問題的嚴重性並儘快積極處理」(卷一第389頁),然呂○ 傑回應「我們板材品質不太可能有問題,…可能有其他因素導致,這需要請你另外找人判斷實際原因。如果真的比較敏感,建議加購除醛工程,週一我會撥空跟你們聯繫,講解建議的處理方式。」被告立即回應「請在本週末前請專人前來進行全室除醛工程,否則我不排除會採取更進一步的行動!」呂○傑則回以「除醛工程不在之前列的報價單裡面,若需要,先結清款項後,我們另列追加。」之後雙方開始討論除醛工程之報價,矩設計工作室報價每坪3,000元,被告則提 出自行詢價另家除醛廠商報價每坪1,500元,被告並建議雙 方各負擔一半,由被告先付,之後自尾款扣除,以求儘快解決問題,然後呂○傑就不回應了(卷一第389-397頁)。是以 ,被告繼續查證後懷疑是室內木作牆面,遂於112年3月20日上午11時21分許改向原告反應「室內木作牆面適用水性漆而非油性漆,使用揮發性有機溶劑對健康危害很大,也不是很理想的施工方式,這真的是你們標準作業流程嗎?我靠近電視牆一聞,已經很肯定就是那個臭味,再麻煩儘速解決此問題。」原告只於下午12時02分許回以「不用會吐色」,而未回應將如何解決問題(卷一第281頁),被告方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許在Google Map評論欄寫下「使用具毒性的油性漆進行電視牆打底,造成新家完工後產生刺鼻惡臭味…」等言論(卷一第49頁)。 ⒌此外,被告與矩設計工作室(由呂○傑出席)於112年8月31日 於新竹縣政府消保官辦公室達成協調,針對被告訴求之「由其他設計公司接手,將使用到油性漆之木作電視牆面及相關木作全部拆除並重新以乳膠漆施作,並負擔其產生之所有費用(包含系統櫃及電視牆面拆除、清運、重作及暫時租屋的相關費用等等)」,呂○傑同意給付被告5萬元作為瑕疵補償 ,並對本工程尾款不再請求,此有新竹縣政府消費申訴案件調查紀錄書在卷可證(卷一第471頁)。 ⒍綜上,被告於【附表】編號10-13所為言論,係其針對具體事 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與事實有關連的自我意見或評論,應屬可受有室內裝修需求之大眾消費者公評之言論,且並無使用偏激不堪之詞彙,非以毀損原告名譽、商譽、信用為其目的,並依客觀事實之根據,應認被告所為言論及評價,並未逾越合理評論範圍而不具不法性,不能認已構成侵權行為。以矩設計工作室、彥岭繪設計為新竹地區之室內裝修市場上小有名氣之設計室,其工作品質良窊,難謂與公益無關,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不能自恃有才,就要業主只能默默閉嘴。 ㈥、綜上審認結果,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13所示之言論,均不構成侵權行為。是以,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即卷一第27、29頁